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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MV星秀网络大赛参赛须知和流程

一、参赛须知:
1.参赛者须保证自己提供资料和参赛作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若参赛者提供的作品发生任何法律纠纷,须由参赛者自行负责。
2.进入决赛者无论何种原因,如不能按期到沪参加录音及拍摄,大赛主办方可将其作弃权处理。
3.参加决赛及颁奖仪式的选手须自行承担往返上海的差旅费。在沪期间的食宿行由主办方免费提供(上海本地选手除外)。
4.决赛歌手的培训包装、录音和MV制作费等由大赛主办方承担。
5.决赛和获奖选手有义务参加大赛主办方安排的与大赛相关的任何活动。如有拒绝,则作自动弃权处理,主办方有权取消或追回其所获奖项及相应权利。
6. 所有参赛作品,主办方有权用于以公益事业宣传、大赛形象宣传和维持大赛各项活动开支为目的的出版、发表、展览等用途,或在任何媒体上播放,大赛主办方无须再征得参赛者的同意,并不另付稿酬和肖像权使用费等。
7.大赛主办方享有为参赛者录音、拍摄作品的广播电视版权、音像制品版权。大赛主办方享有参赛者的肖像使用权。
8. 所有赛事信息、入围、决赛、获奖名单均在官网公布。
9.所有参赛者均被视为接受并同意遵守本须知和大赛主办方颁布的相关规则。

二、预选赛评选 (二00八年三月十日至四月十日)
1.从2008年3月10日起对参赛者上传或邮寄的MV作品,经主办方初步删选后,在大赛官方网站NO1MV和上海热线、互联星空、IPTV等平台上发布,供网民投票评选。报名上传或邮寄MV截止日期为四月十日。投票截止日期为四月十二日。
2.主办方最后根据专家评委评选,选取50部MV佳作进入入围赛。

三.入围赛评选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至四月二十四日)
1. 入围的50部MV作品从四月十四日起在大赛指定网站公示。
2. 由网民投票按得票多少评出前20名歌手进入决赛,投票截止日期为四月二十四日。
3. 由专家组成的评委会直接评选出MV制作大奖及单项奖,在最后的颁奖仪式上与MV演唱大奖一起发奖。

四.决赛MV拍摄 (二00八年五月一日至五月六日)
1.20名决赛歌手必须于四月三十日之前到上海指定地点入住,向大赛组委会报到,来沪接受统一现场培训和辅导。
2.5月1日、2日,由大赛主办方为20名歌手进行专业的声乐、表演辅导,并确定各选手的造型方案。
3、决赛歌手自备多套备选MV拍摄服装,衣服颜色将依据拍摄技术需求有所指定。
4.5月3日,20名歌手依次在同一个录音棚录音,自备伴奏CD,由相同录音师录音,每人限唱一首,每人限唱三遍,最后由本人选定其中最好完整的一遍参加决赛,大赛组委会不对决赛歌手的演唱录音作任何修饰和剪辑。
5.5月4日、5日,20名选手在指定录像棚扣像拍摄,或在指定场景、指定产品前拍摄,由大赛指定的化妆师、摄像师、灯光师、导演等对选手进行MV拍摄。每人拍摄三遍,全景、中景、近景各一遍。
6.5月6日20名选手返回。决赛MV开始后期制作至9日完成。
7.选手录音和录像顺序均由抽签产生。

五.决赛评选 (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至五月二十五日)
1.20部决赛MV经压缩后正式在官方网站NO1MV、上海热线、互联星空、IPTV等平台上发布,供网民点击评选,投票截止日期为2008年5月25日。
2.主办方最后累计网民各种方式投票的总和,评选出MV演唱大奖冠、亚、季军。
4. 由专家评选出MV演唱各单项奖。

六.颁奖仪式(二00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至六月二日)
1. 颁奖仪式将在上海光大会议中心举办的"上海国际音像电子博览会--上海国际家庭数字娱乐展览会"上举办。
2. 所有获奖者必须在5月30日来沪报到,到大赛组委会指定地点入住。
3. 颁奖仪式将特邀主办方领导和著名艺术家及明星为获奖者颁奖。

七.免责声明:
大赛官网及相应网站上发布的参赛MV与资料是基于参赛者提供,主办方明确地表示拒绝对于参赛作品给予任何明示或暗示之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得为商业使用或适合于特定目的之保证。大赛对于所生之任何直接、间接、附带的或因此而导致之衍生性损失概不负责。
如果您对他人的知识产权造成了侵害,大赛将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在适当的情形下,将依其服务条款或其相关规范性规定,删除特定内容或以至终止您对账户的使用。
大赛尊重他人的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同时也要求我们的使用者也尊重他人之权利。大赛在适当情况下,得自行决定终止侵害或违反他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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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您主张遭到侵权之作品或肖像权进行的描述。
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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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MV星秀网络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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